
为全面贯彻落实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》《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》,常态化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要求,5月31日,县检察院检察长马玉祥、副检察长汪生峰应邀列席县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。县法院院长司德良主持会议。在听取了承办法官汇报的案件事实、证据分析、法律适用、处理意见,审委会各位委员的提问、讨论意见后,马玉祥就案件事实、法律适用、证据认定等方面发表意见。同时,对做好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工作与法院交换意见。

马玉祥检察长指出,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是维护司法公平公正的重要举措,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。法检两院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,严格依法办案,共同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,定期召开联席会议,通报法检两院办理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工作情况,分析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,不断提升司法能力和水平,进一步提高认罪认罚适用率和量刑建议采纳率,共同推动规范执法、公正司法,真正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。
❖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的由来
1.1954年,在《人民法院组织法》第10条中规定:“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,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列席。”
2.2004年,中央提出“健全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。”
3.2009年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《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》第1条中规定:“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。”
4.2018年,新修订的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》第26条规定:“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,可以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。”
5.2021年,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《“十四五”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》中明确要求:“常态化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。”